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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律法规 

使用过期药品适用纠纷条例处罚,法院判决卫健局胜诉!  

上一条  发布日期:2021-03-24 10:05:05 点击次数:7084   下一条


案件回顾
2020年7月23日,平阳县卫生监督所对某卫生室现场检查,发现其药房药柜、输液室医用柜子共有5种过期药品与大量有效期内的药品混合摆放,有1处医疗废物未分类放置等违法行为,平阳县卫健局认定为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废物未分类放置,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卫生室不服处罚决定,针对其中使用过期药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执法主体错误。



历时近4个月,文成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平阳县该卫生室的诉讼请求,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确,予以维持本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链接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
卫医发(1999)77号

      “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信息由 法律事务部 伍星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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